“运营商从主管部门批发码号资源时,为这一批中每个号码都支付了相应的成本。所以对于没人要的号码,运营商可能通过价格补贴或赠送流量等方式,尽可能让‘废号’不废;而对于大家都抢着要的号码,运营商就采取绑定套餐的方式,在每月最低消费、预存话费等方面设置门槛,变相地增加了号码的价值。”付亮表示,根据市场需求,运营商选择通过杠杆调节,用靓号带来的市场效益弥补其为废号付出的经济成本。
运营商对靓号界定标准不一
业界:监管未细化,实际操作不规范
那么,如何界定靓号?
嘉欣在介绍中提到,她的号码中含有“AABB”格式的数字排列格式,被中国电信认定为靓号,而此前十年间在中国移动不算靓号。
同时,记者在中国联通APP上看到了较为明确的“靓号”分类。中国联通的“靓号”主要分为六类:生日靓号,号码中含用户出生日期的数字;发达靓号,号码中含“168”,意为“又发又顺”;特色四连号,如号码中含“7890”;学霸靓号,号码中含“985”;红色靓号,号码中含“1001”;情侣靓号,号码中含“520”“920”“1413”等。此外,每类靓号都有一个“尾号不带4”的选项。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靓号,很大程度上是指手机号码中某几个数字组合的谐音,让人们联想到美好的寓意。同时,也包括如四连号或“AABB”“AAAA”等特殊的数字排列格式。也就是说,号码靓不靓,取决于它是否好看、是否好听,或者是否有特别的寓意,而这些都基于人的主观判断。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电信运营商推出靓号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合理性,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缺乏细化到靓号的管理规范。
在胡钢看来,电信运营商针对靓号制定的相关协议,首先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运营商单方拟制的标准合同,在法律上它有两项义务,一是运营商的提示义务,要以显著的、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特别是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要予以特别提示。二是说明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如果运营商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必要的规避。此外,电信运营商针对靓号设置的套餐应当数量精简,资费信息应当清晰明了,还要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违约等情况。
针对当前不少消费者反映的手机号码莫名“被靓号”、携号转网后“被靓号”、签订靓号协议后限制多等问题,付亮指出,关键还在于靓号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
“假设协议规定号码在网时间为36个月,那么到第37个月,协议规定的每月最低消费、预存话费等条件是否自动取消了?”付亮表示,“完全取消靓号合约对运营商存在不利影响,但目前一些关于靓号业务的规则都是由运营商为主导进行解释,包括运营商号码池中的靓号占比是多少、靓号的相关协议及套餐定价、哪些号码现在不是靓号几年后变成了靓号等,这些目前都是运营商定的。”
付亮认为,运营商对靓号协议的制定及实施是一项特殊的电信服务,亟需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法规去支持。“例如,要求运营商量化靓号比例不能超过10%,要求运营商的靓号业务实施规则公开透明等。而这前提是,电信主管部门需要先对靓号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目前要求运营商不能对号码资源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