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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 我国网络视听内容播放量标准制定:有效播放时长应当超过 3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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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9:55:45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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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19 日消息,不少小伙伴可能会刷到“XX 剧单日播放量破亿”等新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18 日发布关于对《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的公示通知,明确了“播放量”的计算标准,意味着上述播放量“离谱”的现象有望迎来改善。

这次发布的《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指标的定义、分类、统计要求和计算方法,适用于采用电视大屏、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投屏等方式播放的网络视听点播内容的收视指标计算。

“用户有效性判定要求”方面,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用户,不应纳入各项指标的统计。

在 1 分钟内产生多于 60 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在 1 日内产生多于 10000 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采用视频刷量软件等非常规操作手段播放视频的用户。

“有效触达要求”规定,对于时长不小于 2s 的内容触达,记为有效内容触达;对于时长不小于 1s 的广告触达,记为有效广告触达。

《方法》提出有效播放行为判定要求如下:

对于内容收视行为中的播放行为,应进行有效播放行为的判定,以下条件均满足的应视为有效播放行为:

播放速率小于 3 倍速的播放行为;

收视时长大于 3s 的播放行为。

此外,广告收视时长不计入播放行为时长,如内容前置广告等。

播放次数统计要求方面,《方法》明确,应基于单次播放标识统计内容播放次数及其他播放次数相关指标,1 个单次播放标识记为 1 次播放。在收视行为集合中不含有效播放行为的单次播放标识不计入播放次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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