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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 网约配送员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案例释法:不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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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7 22: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比如,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前述一起典型案例为此释法指出,因平台企业和网约配送员双方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较弱,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

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此,徐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徐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用工事实看,平台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

与此同时,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基于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23-5-28 00:21:37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那么多临时工,外卖员也划为临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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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8 10: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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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8 16: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家想着法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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