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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实施。 IT之家整理主要内容如下: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换电等方面 -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 应符合国家标准。
-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 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停止使用。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经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以提出延用申请。
-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说明车辆用途。
- 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或者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发放专用号牌。
-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非机动车上路通行方面-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行驶速度的规定,不得超过道路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不得逆行。
- 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 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 不得醉酒驾驶。
- 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外或者待驶 (转) 区内顺序等候。
- 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
-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 禁止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 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 禁止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
- 禁止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 禁止销售、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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